CRS全球税务 CRS global tax
利得税两级制税率的常见问题
2018-08-23   点击:
1. 什么是两级制利得税率?
答:在香港利得税两级制下,法团及非法团业务(主要是合伙及独资经营业务)首二百万元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率将分别降至8.25%(税务条例附表8所指明税率的一半)及7.5%(标准税率的一半)。法团及非法团业务其后超过二百万元的应评税利润则分别继续按16.5%及标准税率15%征税。 

2. 哪些纳税实体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?
答:在有关的课税年度,如某实体在评税基期完结时,有一家或多家有关连实体,两级制利得税率则只适用于获提名的其中一间有关连实体,其余的有关连实体将不适用于两级制利得税率。此外,如某法团已根据税务条例第14B(2)(a)条(符合资格的再保险业务及专属自保保险业务)、第14D(5)(b) 条(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)、第14H(4)(b) 条(合资格飞机出租商)或第14J(5)(b) 条(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)作出选择,则两级税率不适用于该法团。

3. 如何定义有关连实体?
答:在以下情况下,某实体(前者) 即属另一实体(后者) 的有关连实体:
 (a) 两个实体其中之一控制另一实体;
(b) 前者和后者均受同一实体控制;
(c) 如前者是经营独资经营业务的自然人——后者是经营另一项独资经营业务的同一人。